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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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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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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4)浙经法意字第555号
致: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
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、马洪伟律师(以下统
称“本所律师”)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
会”),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
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。
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
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,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。本所律师同意
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,并依法对所出具的
法律意见承担责任。
本所律师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以
下简称《股东大会规则》)等法律法规以及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
程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的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
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,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,现出具如下法
律意见: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
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。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《中
国证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www.sse.com.cn)刊登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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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
知》,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、地点、审议事项、出席会议人员、登记方法、
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。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
日。
了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
案的公告》: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,单独或者合计
持有23.38%股份的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,在2024年11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,临时
提案为《关于增补陈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
《关于增补姚晨蓬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。
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现场会议于2024
年11月19日15:00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1号新安大厦三层本公司会
议室召开,由公司副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。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9日
于2024年11月19日9:15-15: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
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、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
决的,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。
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。
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
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
根据公告,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2日。经查,截止股权
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,公司股份总数为1,349,597,049股,在股权登
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。出席本次股东大
会的人员为:
(1)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
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
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,代表公司股份322,495,822股,占公司股份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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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的23.4959%;
(2)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925名,
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,831,424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.8423%;
(3)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(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
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%以下股份的股东)及股东授权代表924
名,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,572,834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.7846%。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
请的律师。
经验证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《公司法》和
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三、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
经查验,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,具体情况如下:
补陈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《关于增补姚晨蓬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。
陈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《关于增补姚晨蓬为公司董事的议案》。
登了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
提案的公告》。
经核查,本所律师认为,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3.38%股份
的股东,根据《公司法》《公司章程》和《股东大会规则》,单独或合计持有公
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,该提案内容属于
股东大会职权范围,公司董事会对该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公告。本
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增加提案的程序合法有效。
四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
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,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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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进行表决。根据投票结果,具体情况如下:
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.1782%;
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:60,664,354股同意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
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.9469%;3,107,571股反对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
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.8124%;801,049股弃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
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.2407%。
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.1903%;
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:60,307,314股同意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
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.3940%;3,409,831股反对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
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.2805%;855,829股弃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
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.3255%。
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.1879%;
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:60,324,114股同意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
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.4200%;3,403,831股反对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
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.2712%;845,029股弃权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
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.3088%。
上述议案的同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及《公司章程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,
获得通过。
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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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。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
员签名保存。
综上,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章程》和《股东大
会规则》的规定,合法有效。
五、结论意见
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及《公
司章程》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;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
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(以下无正文,为签字盖章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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